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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委托房产律师委托协议

  祁广辉律师,主要经验: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办案细心,责任心强,高效务实,笃守信用。

  专业领域:诉讼、房产继承、经济合同纠纷、公司法律服务、刑事辩护。

  祁律师曾为数家公司的风投、私募、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投融资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并多次参与XXX股权投资公司募资协议等法律文本的设计以及金融交易所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法律意见书的论证。

  因银行贷款出现障碍引起的二手房买卖纠纷

  买家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于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不愿贷款;二是由于信贷政策等原因,贷款不足。如申请100万元,银行只肯贷80万元。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造成买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时支付房款,通常,由于银行不贷款或不足额贷款,买家要用自有资金来付房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因为,几乎所有的买卖合同中都约定,如买家贷款不足,则应在交易过户时补足不足部分,所以贷款的风险要由买家来承担。

  买受方以国家税收政策变化为由,要求降低房价,并最终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为避免这类纠纷,买家应该尽早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问清楚是否能申请贷款,可以贷多少,不能只听信中介对贷款情况的估计,最好直接向银行咨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因贷款未获批或未足额获批造成买家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上家应返还已收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